
021年8月27日16時02分,大連市消防救援支隊接到報警,位於(yu) 開發區凱旋國際B座外牆材料起火,支隊指揮中心立即調派24個(ge) 消防站,68輛消防車,366名指戰員趕赴現場進行救援。遼寧省消防救援總隊調集鞍山、營口、遼陽、盤錦消防救援支隊4個(ge) 高層救援滅火編隊、59輛消防車、192名指戰員趕赴現場增援。
凱旋國際大廈是一棟公寓樓,目前在住共419戶,818人。火災發生後,經社區電話聯係和消防逐層摸排,暫未發現被困人員,暫無人員傷(shang) 亡。現在初步掌握起火原因為(wei) ,當天下午16時許,19層一住戶家中著火,業(ye) 主前往物業(ye) 求援,物業(ye) 到達後,房間裏已全部充滿濃煙,隨後報警。人員摸排及火災救援工作還在進行。大廈供電及燃氣均已切斷,起火原因正在調查中。
資料顯示,凱旋國際位於(yu) 大連市金普新區國賓道金馬路與(yu) 赫山西路交匯處,緊臨(lin) 金馬路輕軌站,距離迎客廣場僅(jin) 咫尺之遙,項目規劃設計是由世界知名設計公司完成的,外形靈感來自法國CBD區拉德方斯的“凱旋門”。凱旋國際建築類型為(wei) 高層塔樓,物業(ye) 類別為(wei) 普通住宅、公寓、商住,凱旋國際總建築麵積6.3萬(wan) 平方米,是由兩(liang) 棟空中連體(ti) 的超高層和裙樓部分組成,直麵大連灣的海、山、港、市景360度開闊的視野,是大連的稀缺資源。
言歸正傳(chuan) 。鄰家失火造成自己受災,是否能夠索要賠償(chang) ?城門失火,殃及池魚,鄰居失火導致自家被殃及,發生這種情況造成損失,是否能夠索要賠償(chang) ?關(guan) 鍵要看起火的原因是否在於(yu) 鄰居的過錯,責任如何劃定?必須通過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(shu) 來確定責任。如果鄰居確實有責任,應當承擔恢複原狀或者折價(jia) 賠償(chang) 的民事責任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,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(chan) 損失的,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(chang) ;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,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(chang) 數額協商不一致,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(chang) 數額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,侵害他人財產(chan) 的,財產(chan) 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(jia) 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。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第六條,行為(wei) 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二十六條,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因此,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,火災造成的財產(chan) 損失是屬於(yu) 侵權的行為(wei) ,應該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(chang) ,也就是財產(chan) 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(jia) 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。但是,如果火災的發生是由於(yu)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責任的原因造成的,那麽(me) 就不需要賠償(chang) 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:“火災撲滅後,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,負責調查、認定火災原因,核定火災損失,查明火災事故責任。”,因此核定火災損失屬於(yu) 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職權範圍,公安消防機構做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書(shu) 和核定火災損失的證明材料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。因此應該要求消防部門核定火災損失,認定火災原因及責任,並根據責任,向責任方索賠。對於(yu) 賠償(chang) 金額,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,也可以通過委托物價(jia) 部門進行估價(jia) 的方式確定。對於(yu) 賠償(chang) 的方式,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,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(chang) 。對於(yu) 具體(ti) 的損失金額或賠償(chang) 金額的確定,可以通過經下三種方式來處理:
1、由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一個(ge) 具體(ti) 的賠償(chang) 金額。2、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損的具體(ti) 物品及相應金額的,則可以要求責任方根據相應的證據進行賠償(chang) 。3、如果無法提供損失具體(ti) 金額的,則可以委托物價(jia) 部門對火災損失進行估價(jia) ,以估價(jia) 結果作為(wei) 索賠的依據。
那麽(me) ,財產(chan) 損失的賠償(chang) 範圍包含哪些?1、財產(chan) 損失,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、財產(chan) 直接損失折款,還應包括現場搶救(險)、人身傷(shang) 亡善後處理的費用,但不包括停工、停產(chan) 、停業(ye) 所造成的財產(chan) 間接損失。2、設施,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,如電力、水利設施,房屋,樹木花卉等。3、修複。事故損壞的車輛、物品、設施等,應進行修複,恢複原狀。修複以就地修複為(wei) 主,盡量恢複原來狀態,即在功能上、形態上、價(jia) 值上沒有太大變化。4、折價(jia) 賠償(chang) 。事故損壞的車輛、物品、設施等沒有修複的可能,需要折價(jia) 賠償(chang) 。折價(jia) 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(jia) 值,原物的新舊市場價(jia) 以及殘存價(jia) 值等因素進行折價(jia) 賠償(chang) 。5、牲畜受傷(shang) 但沒有失去使用價(jia) 值的,應就地治療為(wei) 主;因傷(shang) 失去使用價(jia) 值或者死亡的,經有關(guan) 部門評估鑒定,折價(jia) 賠償(chang) 。6、實物賠償(chang) 。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,用種類、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(chang) 。
案例一:鄰家失火自家遭殃,過錯者承擔賠償(chang) 責任
廖先生的存貨倉(cang) 庫與(yu) 許女士居住的房屋相鄰。2016年1月14日淩晨,許女士居住的房屋內(nei) 起火,致火災發生,使廖先生的大量食品燒毀。公安消防大隊對事故進行了簡易調查,對此次火災事故原因認定事實為(wei) :許女士南側(ce) 電視桌附近起火,過火麵積10平方米,引燃廖先生倉(cang) 庫內(nei) 的大量食品百貨。經過火災直接財產(chan) 損失申報統計、現場勘查、火災事故調查認定等程序,確定和核定食品百貨損失為(wei) 39340.215元。廖先生依據該損失數據要求許女士賠償(chang) 損失其經濟損失。法官說法:本案係因火災引起的財產(chan) 損害賠償(chang) 糾紛,許女士平時缺乏安全用電常識,疏於(yu) 對日常使用的用電設施予以注意和保護,以致引發此次火災事故,許女士對此次火災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,對因火災給廖先生造成的財產(chan) 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(chang) 責任。
案例二:張某自身具有一定過錯,故應當相應減輕王某的責任
贛榆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自家失火殃及鄰居而引發的財產(chan) 損害賠償(chang) 糾紛。張某與(yu) 王某係東(dong) 西鄰居,張某住西側(ce) 、王某住東(dong) 側(ce) ,張某在自家院內(nei) 東(dong) 側(ce) 使用塑料和鋼框架搭建了陽光房,王某則在院內(nei) 西側(ce) 裝有開放式的灶台。今年4月的一天,張某的兒(er) 子發現家裏陽光房著火,且火勢較大,張某隨即撥打了119火警電話,並逃離住宅。雖經全力撲救,大火仍將張某家的陽光房和部分家電燒毀。為(wei) 查明火災原因,消防部門調取了張某家的監控錄像,監控顯示當天下午兩(liang) 點,張某院內(nei) 曾出現明火,結合當天的天氣、風向,消防救援大隊出具了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(shu) ,認定起火原因係張某東(dong) 側(ce) 外來火源引燃陽光房頂所致。在張某房屋受損後,張某委托有關(guan) 部門鑒定評估,認定其房屋、家電受損價(jia) 值為(wei) 3.4萬(wan) 餘(yu) 元。那麽(me) 這處引燃張某家陽光房的明火究竟“從(cong) 何而來”?張某認為(wei) 火源是王某家開放灶台所致,故要求王某給予賠償(chang) 。為(wei) 此,張某多次找到王某就相關(guan) 賠償(chang) 事宜進行協商,但王某拒不同意,張某依法起訴到法院。在審理過程中,王某辯稱:自家西側(ce) 靠雙方院牆處確有一開放式灶台,但灶台在發生火災時並沒有使用。此外,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(shu) 隻認定火源來自於(yu) 張某東(dong) 側(ce) ,但未認定火災係自家引起。承辦法官經審理後認定,根據錄像顯示,王某家的開放式灶台附近確實出現了火苗,且灶台附近堆放了許多木頭,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(shu) 中對於(yu) 起火來源也作出了認定,故王某家的開放式灶台——監控錄像中的火苗——張某家失火——消防救援大隊經現場調查後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(shu) 這一係列證據已形成了證據鎖鏈,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,張某家失火係王某家中火源造成的結論具有唯一性。故王某應該就張某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(chang) ,當然,張某在自家院內(nei) 使用塑料等易燃物搭建陽光房,未取得相關(guan) 的行政規劃許可,自身也應當就損失承擔部分責任。經法律釋明、調解,王某自願賠償(chang) 張某各項損失共計30000元。法院認為(wei) ,本案失火係王某在自家院內(nei) 設立開放式灶台並堆放易燃雜物,留下安全隱患,故應當承擔給他人造成的損失,但依據《消防法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:建築構件、建築材料和室內(nei) 裝修、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;沒有國家標準的,必須符合行業(ye) 標準。張某使用易燃的塑料板在自家院內(nei) 進行搭建也是造成損失擴大的原因之一,張某自身具有一定過錯,故應當相應減輕王某的責任。法官提醒:為(wei) 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(chan) 安全,在日常生活中也應時刻保持防火意識,注意用火、用電安全,切勿在家中、院內(nei) 、樓梯間等堆放易燃、可燃物品,避免發生類似事故。
案例三:消防設備不完善可向物業(ye) 公司索賠
畢曉宇告訴記者,在火災損失賠償(chang) 案件中,有時也會(hui) 牽扯第三方責任的情況。如果業(ye) 主或租戶承擔損害賠償(chang) 責任後,發現火災發生時小區內(nei) 消防設施配備不完善,延誤救火時間,造成損失擴大,可以就此向物業(ye) 公司主張賠償(chang) 。在一起火災案件中,火災起因是房主的家人在家中熏艾草時不慎造成房間失火。火災導致房屋內(nei) 物品部分燒毀,居民樓外立麵以及樓內(nei) 鄰居的物品受到不同程度的燒損、水淹及其他損失。業(ye) 主事後起訴物業(ye) 公司要求物業(ye) 公司承擔因消防設施配備不完善的相應責任。在這起案件中,法院經過審理認為(wei) ,小區內(nei) 水箱儲(chu) 水不足,導致消防隊員實施救火時水壓不夠,延誤了救火時間,物業(ye) 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瑕疵,因此應承擔10%責任。在另一起案件中,某別墅小區的地下車庫停放的一輛轎車因電氣線路故障引發自燃,造成該車輛和相鄰的車輛被燒毀報廢,車庫內(nei) 裝修、保姆間門窗、配電設備部分燒毀;地下車庫公共區域、毗鄰車庫內(nei) 裝修以及設備設施、物品不同程度損失。事後,自燃車輛的車主將物業(ye) 公司告上法院,認為(wei) 車庫內(nei) 的噴淋係統在火災發生後沒有噴淋,造成了損失的擴大,要求物業(ye) 公司承擔責任。法院經審理認為(wei) ,物業(ye) 公司對噴淋係統有維修和保養(yang) 的義(yi) 務,噴淋係統出現故障,物業(ye) 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,並最終判決(jue) 物業(ye) 公司賠償(chang) 車主5萬(wan) 元。
案例四:電氣線路故障可向銷售者生產(chan) 者索賠
實踐中,還有些因電氣線路故障導致的火災事故,因是家用電器或車輛故障引發,有的業(ye) 主在事後選擇了向銷售者或生產(chan) 者主張損失賠償(chang) 。2014年,於(yu) 先生從(cong) 某電器商場購買(mai) 了兩(liang) 台空調。使用近兩(liang) 年後,於(yu) 先生家著了一場小火。經消防部分調查,火災燒毀了空調外掛機及部分外牆保溫材料 ,過火麵積約2平方米。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詢問,火災原因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所致。因火災指向空調外掛機,於(yu) 先生將銷售空調的某電器經銷商訴至法院,要求承擔產(chan) 品責任,賠償(chang) 損失。案件審理過程中,法院與(yu) 出警的消防人員核實了調查認定書(shu) 的相關(guan) 內(nei) 容,並據以認定空調電器線路故障與(yu) 火災的發生具有關(guan) 聯性,銷售者應當承擔責任。據此,法院判決(jue) 電器經銷商賠償(chang) 於(yu) 先生空調損失及租房費用等共計7000餘(yu) 元。法官提示:燒毀物品價(jia) 值難認定 留好購買(mai) 票據很重要。一是火災發生原因如果係電器質量問題引起,居民可以憑相關(guan) 票據向銷售者或者生產(chan) 者主張賠償(chang) ;二是便於(yu) 火災損失的認定,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多數是燒毀物品,燒毀後物品數量和價(jia) 值很難認定,也是目前審理火災事故責任中的審理難點。留好相應票據後,如因火災發生損失要求賠償(chang) 時,可以起到對損失物品和數額的初步證明作用。
案例五: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災,鄰居不承擔責任張先生與(yu) 李先生是鄰居,李先生家經營電器商店,占用了大廳用於(yu) 擺放電器。2015年2月18日(除夕)晚上11時許,因當天是農(nong) 曆大年三十,周圍居民在室外燃放煙花爆竹,不料爆竹造成樓房二樓的門窗、室內(nei) 裝飾及李先生存放在室內(nei) 大廳的部分家電燒毀,並導致鄰居張先生家的部分家具受損。此事故發生後,張先生認為(wei) 由於(yu) 李先生管理不善才造成損失,經與(yu) 李先生多次協商未果後訴至法院,要求李先生賠償(chang) 經濟損失。法官說法:本案中起火原因經消防部門現場勘查後認定為(wei) “煙花爆竹產(chan) 生的燃燒物擊碎該樓房二樓外窗玻璃、進入室內(nei) 後引燃各類可燃物”引起的火災。此事故為(wei) 他人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火災,但未能查清具體(ti) 的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(wei) 人。防止煙花爆竹對房屋造成損壞已經超出李先生的控製能力範圍之外,張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李先生疏於(yu) 管理,沒有盡到管理義(yi) 務,造成該房屋的毀損。此事故屬於(yu) 意外事件,是由於(yu) 不可抗力造成的。造成房屋毀損及部分電器燒毀,李先生均無過錯和過失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二十九條規定:“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,不承擔責任。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”故,張先生要求李先生賠償(chang) 損失的請求依法不予以支持。
法官提醒:關(guan) 鍵看起火原因是誰的過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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